为切实做好清明、中秋国庆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,根据《中华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特通告如下:一、禁火时间:清明重点防火期(年月日—月日)、中秋国庆重点防火期(年月日—月日)。 二、禁火范围: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、林地及距林缘米范围以内区域。
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携带火源、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(二)点烛、焚香、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;(三)炼山、烧秸秆、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;(四)野外明火取暖、吸烟、照明、野炊等;(五)烧山狩猎、烧蜂窝等(六)其它野外用火。 四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,加大宣传、巡逻和督查力度,严管野外火源,严惩违法用火。 特别是对重点区域、重点地段、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。 禁火期间全市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,各级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,一旦发生森林火灾(火情),做到迅速出击,确保打早、打小、打了,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。 五、违法处理: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(火情),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或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丽水市人民政府年月日(此件公开发布)。